2020年11月2日入职,签订3年期固定劳动合同到2023年10月30日截止。后一直未续签合同但正常工作。截止2025年8月27日提出被迫离职。经劳动仲裁后判决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2024年9月10日至10月29日期间的金额,2024年9月10日前的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本人认为判决不合理,应按全年的期限算,预提起诉讼,补全前9个月的。能否得到支持请求专业人士给予答惑。谢谢
劳动争议江苏省-南京市2025-11-08 10:12:33158*****963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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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346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1-08 10:38:15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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