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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广东江门,由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到江门从事灭蚊搞卫生工作8小时160元当天结清,在工作期间江门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领队要求爬上约2米高门顶框进到天台察看在处理完树枝能否安然从门内爬上返回门外而由于本人的观察所得证实是无法完成安全从门内爬上门顶框返回门外的,于是领队叫停工作,当时本人正逗留在门顶框处准备跳下,而当时领队和同事均有提醒别跳,但本人对于高度估计不足而跳下造成脚部损伤,之后与劳务派遣公司及其包办方三方签订了调解协认书,当时包办方代表表示责任全在本人,出于人道而补偿多一天工资,而由于本人对当时伤情估计错误,现本人反悔当时调解协议要求赔偿五千元,是否可行

劳动争议广东省-佛山市2025-10-21 17:19:4718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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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1711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如果不合理,你可以走工伤认定流程 ,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于 2025-10-21 17:22:59 咨询他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2030
    湖北行稳律师事务所
    可以起诉尝试,但难度比较大。
    回复于 2025-10-21 17:23:23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3693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当时签了调解协议书,若想反悔得证明签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你对伤情估计错误可算重大误解的一种,但需有证据证明。建议先和劳务派遣公司及包办方协商,说明新发现的伤情及治疗费用等情况争取赔偿。若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定协议效力及是否应赔偿。
    回复于 2025-10-21 17:24:47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267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10-21 17:49:44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1540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这个具体要看你调解协议的约定内容
    回复于 2025-10-21 18:52:56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3255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若能证明签署调解协议时,因对伤情估计错误存在重大误解,或协议内容因伤情实际情况而显失公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该调解协议,争取获得五千元赔偿,否则难以反悔协议主张赔偿。
    回复于 2025-10-21 20:09:4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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