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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某街道签订了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合同,合同为一年,关于劳动报酬写的是甲方应每月一次以国家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标准为每月2800元(包括各项社会保险)。但现在实际上工资是要我写一个领据,然后先五六个领导人签字,再递交给街道财政所,过一个星期以转账的形式发到我手里,然后并没有给我缴纳五险,是我自己买了一个灵活就业医保。由于个别领导人外出或者不在,我的工资会三个月才能发一次,现在是财政所所长长时间请假,我没办法领到2个月工资,而且合同在9月18已经到期,我该如何维权

劳动争议湖南省-娄底市2025-09-24 16:07:4917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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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299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您可先与街道友好协商,要求及时支付拖欠工资并补缴社保。协商不成,准备好聘用合同、领据、转账记录等证据,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让其介入调查处理。也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街道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等。若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维权。
    回复于 2025-09-24 16:13:16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993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你可先收集聘用合同、工资领据等证据,与街道协商要求按时支付工资并补缴社保,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
    回复于 2025-09-24 16:14:42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3017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9-24 16:56:5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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