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的背景是: 1.作为劳动者,老板已经拖欠了我和我同事四个月的工资还有整整一年的社保,我和我同事想离职,老板让我们单方面走因为个人原因离职,而不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和社保离职,我们想以法律的途径强制离职,你看这样是否合理 2. 2.作为合伙人,我于2021年与老板签署了为期五年的合伙人协议,是单馆合伙人,不是公司合伙人,期间,老板就给我2021年分了红,后面一次都没分,并且没让我拥有合伙人该有的权利还有利益,每年都没有出示账目,而且工资啥的都是不走公帐给我们发,都是走私人账户,总自己的还有别人的银行卡给我们转,而且作为培训机构,收的学费也是走的个人账户,只是一味的说亏,说等等,然后我现在要离职
劳动争议山东省-济南市2025-09-23 21:06:00151*****136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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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508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09-24 14:10:43 咨询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