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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在宁波工地干的活,去的时候说好的每天370元,但是跟项目上签了一个合同每天300块钱,每天扣20元生活费,最后项目上按照280每天开的,剩下的钱还有希望要回来?

劳动争议湖北省-武汉市2025-08-26 22:07:35186*****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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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任淑萍律师
    月帮助644
    湖北理元理律师事务所
    银行没有证据的话很难要回来了。
    回复于 2025-08-26 22:13:34 咨询他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3200
    湖北行稳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您需要准备好民事起诉状、双方身份信息打印件(复印件)、证据材料,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
    回复于 2025-08-26 22:32:38 咨询他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2323
    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可以的,有证据吗 欠账记录、对方身份信息有吗?没有的话私信我,可以帮你调取身份资料,写起诉材料起诉对方,或者是帮你协商,点击头像一对一私信详细指导,以追回款项。时间太长的话可能导致以下风险1️⃣证据灭失2️⃣诉讼时效经过,法律不在保护你的债权,无法诉讼且强制执行3️⃣对方个人情况出现其他问题比如死亡等
    回复于 2025-08-26 22:40:30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3067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只要有谈的工资的相关记录都可以走法律程序起诉维权
    回复于 2025-08-26 23:03:45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26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8-26 23:49:37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814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剩下的钱有希望要回来。若有证据证明口头约定的每天 370 元工资,如谈话录音、聊天记录等,可认定项目方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据此要求项目方补足工资差额。即使没有证据,合同约定每天 300 元,扣除 20 元生活费后应按 280 元 / 天支付,实际支付低于此标准,也可要求项目方按照合同约定补足差额。
    回复于 2025-08-27 08:20:49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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