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深夜左右告知商家含有异味并突发熏眼睛症状,商家于第二天回复赔付买家500元补偿,并教唆买家在放置通风口并抹上爽身粉以掩盖味道。本人并不满意该结果并怀疑商品甲醛残留,我根据《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函》要求商家出示甲醛检测报告,便发现报告中商家仅以GB/T 26125-2011电子电气执行标准检测,缺少关键检测数据(5.9挥发性有机物)并且送检记录为2019年,本人购买记录为2025年,且送检商品与收获商品严重不符 怀疑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刑法》第14条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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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龙律师月帮助3255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商家仅以 GB/T 26125 - 2011 电子电气执行标准检测,缺少关键检测数据,且送检记录为 2019 年,与 2025 年购买时间不符,商品可能存在问题。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 5 条,若商品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可认定侵权;《产品质量法》第 32 条禁止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至于是否触犯《刑法》第 140 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看销售金额是否达五万元以上等情况 。你有权进一步向消协投诉或通过诉讼维权,要求商家提供符合现行产品质量标准且针对所售商品的有效甲醛检测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回复于 2025-08-05 07:45:0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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