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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年8月1日,地点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东派 2、帮别人干活后变成帮厂里干活,后来因为一个员工受伤让帮忙半个月,结果变成一个月,提早几天提出不干后面增加的业务,结果直接让我们算工资,然后不签离职报告就不给结算工资。(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老板和管理层多次口头答应给6000一个月一人但是结算的时候没有给,两位员工本人也忘记了要保底,直接按计件工资计算并签了工资结算单,这里有两个人只有一个人签了离职报告,但是工资是打在签了离职报告的人的账号里。 3、诉求就是发工资进账时老板多发了,加回多发的刚好就是保底工资,现老板要我们退回这笔多发的工资,我们需要退回吗

劳动争议浙江省-金华市2025-08-01 21:46:40159*****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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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780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首先,虽无证据证明老板承诺保底工资,但多发部分恰好吻合,这情况较复杂。从法律角度,若能证明有保底约定,多发工资不应退回;若无法证明,多发工资属不当得利,可能需退回。解决方案是先和老板协商,说明有保底承诺情况;若协商不成,收集能证明保底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工友证言等,再考虑走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于 2025-08-01 21:53:05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643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老板多发的工资属于不当得利,若无合法依据,员工通常需要退回。同时,对于老板未兑现口头承诺的保底工资,因员工已签计件工资结算单,若无法证明存在保底工资约定,可能难以主张按保底工资支付,建议收集证据后与老板协商或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解决。
    回复于 2025-08-02 08:29:47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03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8-02 10:05:3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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