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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请教一个问题。养老机构,单位之前护理行政没有夜间值班(夜间值班就是睡觉,有突发状况进行处理)现在新增夜间值班合理吗。之前前台行政岗位有上过夜间值班,护理行政岗位可以拒绝吗。之前是标准工时,后来新增约定了了综合工时制度。

合同纠纷湖北省-武汉市2025-07-30 10:58:5117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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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525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新增夜间值班是否合理,得看劳动合同约定和工作必要性。若合同没约定,单位单方面增加可能不合理。但实行综合工时制后,单位有权根据工作安排调整。护理行政岗位若不想值班,可先和单位协商,说明岗位特殊性。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7-30 11:46:27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034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7-30 12:38:45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815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养老机构新增护理行政夜间值班是否合理需视情况而定。若夜间值班未超出综合工时制规定的周期总工时上限,且已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同时符合生产经营需要并与员工协商一致,那么新增夜间值班是合理的,护理行政岗位一般不能拒绝;反之,若存在加班时长超标、未支付相应报酬等违法违规情形,员工有权拒绝。
    回复于 2025-07-30 17:12:0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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