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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超市店长,由于工作太累无法继续胜任店长一职,提交卸任店长被驳回,也曾经提交辞职也被驳回。后来病倒了只有请假看病,主管领导也同意了的,后来一直没好也就强制辞职了,看病期间出现很多账目和超市备用金数目不对,要求我赔,还有存钱存多了也罚款我觉得不合理,因为我根本看不到账目明细,员工出问题也罚我款,入职时就签了一份合同,签好就被公司收回去了,各种社保都没有,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劳动争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2025-07-19 20:15:0915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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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605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公司驳回辞职、强制要求赔偿不合理款项等做法不合法。首先,公司收走合同且未给员工缴纳社保,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你可收集工作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条等。对于不合理罚款和赔偿要求,可拒绝。若公司继续施压,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提供账目明细,退还不合理罚款,补缴社保,还可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回复于 2025-07-19 20:21:19 咨询他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3663
    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罚款的你可以去仲裁要求补给你,去社保局投诉要求交社保
    回复于 2025-07-19 20:26:07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563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可通过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维护权益,可主张公司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拒绝提供合同副本及工资明细属违法行为,对于不合理罚款和无依据的赔偿要求可予以拒绝,若公司无法证明账目问题由你造成,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仲裁时需准备好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及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公司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
    回复于 2025-07-20 10:14:50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53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7-20 11:11:0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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