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公办学校通过第三方公司签订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已连续工作三年,我们填后收走但学校从未向我提供书面合同,涉嫌违法隐匿劳动关系。现合同到期,校方以“试讲合格后再签”为由拖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应直接签订),并区别对待其他已签约教师。期间,主任恶意诋毁我“懒惰”,完全无视我上学期获得高年级讲课比赛第一名的客观成绩,还将区教研员针对所有教师的普遍性批评歪曲为我的个人教学问题,试图为不续签制造借口。校方更要求我暑假无合同备课、开学前试讲,才考虑是否续签 变相强迫无偿劳动,并暗示“博士海归排队等着入职”施压。 核心诉求: 1. 确认与学校的事实劳动关系(非第三方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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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228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07-19 13:04:5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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