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实控人利用A公司的名义向客户进行了项目宣传,之后使用B公司向客户收取了项目款项并用B公司开具了发票。但A公司的两位股东并不知道实控人的真实业务情况,并且在实控人向客户收取项目款项的时候已经从A公司离职。A公司实控人在一年后在没有告知两位股东并且伪造两人签字的的情况下注销了A公司。现在项目出现问题,客户要求实控人退还款项,但一直联系不上实控人,就将B公司、实控人、A公司的两位股东告上了法庭,客户认为A公司两位股东有连带责任,要求共同偿还款项。A公司的这两位股东有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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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4226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06-27 14:53:2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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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5-06-27 14:53:36
你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双方的身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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