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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佛山一家公立学校签订了临聘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写自签订起当日生效,如果没有去学校任职,需要支付10,000的违约金,没有进行该学校的培训,对方说会发律师函过来,这会对我有什么影响吗?

合同纠纷广东省-江门市2025-06-20 11:52:50137*****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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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2323
    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没有影响的,这个不需要担心
    回复于 2025-06-20 12:22:57 咨询他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3200
    湖北行稳律师事务所
    没什么影响,对方如果真的起诉,您正常应诉即可,无需担心
    回复于 2025-06-20 13:44:15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814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劳动合同法》,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你未参加培训,也无竞业限制相关说明,合同中关于未入职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可能不合法。收到律师函本身不具法律效力,但可能是学校准备采取法律行动的信号,若不理睬,学校可能起诉,会导致你耗费时间精力应对诉讼。
    回复于 2025-06-20 15:50:16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359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首先,学校若未提供专项培训,约定违约金可能不合法。发律师函只是一种警示,不一定会起诉。若真起诉,你可主张违约金条款无效,因为没培训,依据《劳动合同法》,单位不能随意设违约金。解决方案是先和学校协商,说明不去任职原因,争取和平解决;若协商不成等对方起诉,积极应诉,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回复于 2025-06-21 07:39:24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26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6-21 11:42:5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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