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劳动争议>咨询详情

八、乙方进修期满返院后,应安心本职工作,爱岗爱院敬业,一次进修后5年内不能调出本院,二次进修后10年内不能调出本院。未满年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缴纳全部培训经费(进修期间发放的工资奖金费用等)、扣除风险金及五险一金缴纳等按违约金赔偿2~5万元处理,请问这个条款合法吗

劳动争议湖北省-武汉市2025-06-18 13:21:30183*****536

分享

律师回复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285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这个就是约定服务期,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就是合法的
    回复于 2025-06-18 13:23:06 咨询他
  • 曹雨诺律师
    月帮助251
    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您好,若违约金显著高于培训成本,则高出的部分一般不会被仲裁机构和法院支持。但也可以这样子约定,若案件进入仲裁或诉讼阶段再进行金额上适当调整。
    回复于 2025-06-18 13:34:21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484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该条款部分内容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所以约定服务期及要求返还培训经费合理,但扣除风险金及约定 2 - 5 万元违约金,若超过上述法定标准则不合法。
    回复于 2025-06-18 15:25:39 咨询他

相似问题解答

劳动争议类型活跃律师

劳动争议最新咨询

我也要提问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