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五月30口头通知公司辞退本人,辞退原因是公司经营不善。五月31-2号端午节放假,所以在30号通知我避开了两天满半年的期限。公司说是给我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六月随时离职都会给我六月全额工资。经理让我一周内交接完走人。最后公司说给我n的补偿。但是没有出具书面通知,我是不是可以要n+1的补偿啊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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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4202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回复于 2025-06-05 16:38:54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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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95年入职国企,00年公司改制有限公司,老板14.9月死亡,占公司股本52%,劳动合同后续都没签订,本人在公司担任出纳,另外在公司投资的药房管账 ,15年药房转给老百姓,一直零申报至今,老板娘20.7月上位任法人,今年5月我满了五十岁,延期三个月后她通知我退休,但是我发现公司可能10年前就把我登记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高管,本人在公司占第二股东,想麻烦问下我能否以管理岗55岁退休?社保局说岗位界定都是公司说了算,劳动者弱势,我想扯的话有扯的意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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