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25年5月31日是我在北京市某公司的最后一天,(我与公司协商一致最后的工作日),最后下班时应该拿到离职证明以及赔偿协议原件(盖章版)。 但是我们领导以公司hr休假在家不方便回来办理盖县工作为由拒绝给予我盖章原件。 (我与领导沟通6.4号前我要收到离职证明以及补偿协议并也发微信通知hr必须于6.4号周三收到原件) 1.我想请问一下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 2.没有当时给我离职证明和补偿协议是否违法? 3.如果我没有收到这两样文件,我6月去公司继续打卡是否有效,公司还需要给我补发6月的工资么? 4.最后领导让我离职的时候需要提一个离职申请(协商版)19:06为最后流程被批时间,18:34下班
劳动争议北京市2025-05-30 20:18:35137*****517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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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峰律师月帮助202人山西禹阳清池律师事务所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逐一解答如下: 公司以HR休假为由拒绝在您离职当天提供盖章的离职证明和赔偿协议原件,这种做法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公司有合理的内部流程和规定,且HR确实无法在当天完成盖章手续,那么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但不一定构成违法。然而,如果公司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这些文件,则可能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公司未在您离职当天提供离职证明是违法的。至于赔偿协议,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一致且应当提供书面协议,公司也应尽快提供。 如果您没有收到离职证明和补偿协议,您6月去公司继续打卡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公司是否需要补发6月的工资,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公司回复于 2025-05-30 20:22:4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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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4224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回复于 2025-05-31 11:41:27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