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在成都上班,,3月10号(星期一)早上感觉肚子不舒服,去医院做了肠胃部检查,10号晚上8点去上班,当天晚上22点在车间走路都走不稳,同岗位员工就送我弟回公司宿舍休息,11号早上8点过,公司管理人员去看望我弟,发现精神状态不好就送去就医,并于中午11点送到医院,但11号晚上21点抢救无效去世,病因颅内感染和心力衰竭,12号我父亲去成都收敛我弟的遗体,因父母过于悲伤,和农村风俗,没有对遗体进行解剖,直接火化带回农村安葬,社会保障部以我弟3月9号(星期天)未上班,10号早上去医院看过病,晚上22点在车间病发时没有去医院,而是回宿舍待了几个小时才去就医,不予认定工伤,请问这种情况上诉能打赢官司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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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丽凤律师月帮助58人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如你所述,起诉后打赢官司的难度较大。因为无法确切证明你弟弟的疾病与工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证明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的。回复于 2025-05-30 19:47:24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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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追问: 2025-05-30 20:13:16
从突发疾病48小时内算工伤这方面起诉胜算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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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5-05-30 20:16:5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这个案例中,你弟弟是在 3 月 10 日晚上 22 点在车间出现身体不适,于 11 日中午 11 点才被送到医院,晚上 21 点抢救无效去世,从发病到死亡虽然在 48 小时之内,但他从车间回到公司宿舍休息,没有直接从工作场所送医抢救,不符合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视同工伤情形。以上回答仅供参考,详细可以咨询当地劳动法方面律师,因为各地可能还有一些地方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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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4224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回复于 2025-05-31 11:41:46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