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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公司与子公司6年期间来回共签订过3份合同书,第三次是否变更为签无固定合同才对?

劳动争议北京市2025-05-27 23:53:1318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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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2848
    湖北行稳律师事务所
    正常来说第三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复于 2025-05-28 00:06:30 咨询他
  • 王建宇律师
    月帮助2619
    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
    你好,是的,第三次签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回复于 2025-05-28 00:25:33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700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按照《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违规等情形,续订合同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在总公司与子公司间签合同,若它们是独立法人,要判断劳动关系连续性。若能证明连续工作且满足条件,第三次可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若不能证明,主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较难。建议收集工作连续性证据,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5-28 08:24:28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16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回复于 2025-05-28 15:09:00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948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劳动合同法》,一般情况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相关法定解除情形,第三次续订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总公司与子公司属于不同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订立次数是否连续计算,要看是否存在如用人单位恶意规避等特定情形,如存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规定的规避行为,则次数应连续计算,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否则不一定。
    回复于 2025-05-28 16:25:2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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