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交通事故>咨询详情

2024年12月1日发生了我车辆速度缓慢在马路中间把对方一行人碰倒,交警到场判了我车辆与行人同等责任,行人年纪六十多岁,右脚骨折,带去医院检查冶疗,我垫付了医疗费用,一个月左右对方就没去医院检查了,我四月底后提交到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付如下: 医药费发票金额1247.09元,扣除125.09元非医保外费用,核赔1122元,营养费45天*30=1350元,护理费45天*75元/天=3375元,交通费90元,共计5937元。 对方家属的要求如下: 1.营养费:3000元(没依据) 2.护理费(3个月):5500*3=16500元(没发票与没依据)3.辅助器具(轮椅):269元(没发票) 4.

交通事故浙江省-杭州市2025-05-19 21:09:11133*****280

分享

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620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保险公司的赔付是基于合理标准和证据的。对方家属要求中,营养费、护理费无依据,轮椅无发票,这些诉求较难得到支持。可先与对方家属沟通,说明赔付要依据法律和证据,按保险公司核赔方案赔偿。若对方坚持不合理要求,可让其去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
    回复于 2025-05-19 21:14:07 咨询他
  • 于迎节律师
    月帮助51
    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
    保险范围内的不用你赔
    回复于 2025-05-19 23:17:39 咨询他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975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交通事故类型活跃律师

交通事故最新咨询

我也要提问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