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北京通州这边,有一个劳务公司,给我们签的合同工期是一个月,然后到一个月以后,他给我们的工资跟合同上面的严重不符,本来合同底薪6000,一天工作十小时,十小时以后每个小时加20元,但是发工资的时候给我按一天160元计算的,而且我们每天十二个小时的工作时间
合同纠纷北京市2025-05-19 16:23:50183*****969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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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4150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回复于 2025-05-19 16:56:4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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