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员工甲由集团任命到子公司任职,见习期一年,见习期满前集团发布后续子公司人员任命权由子公司CEO决定,子公司对甲提出:类似重新内部招聘,需要对该岗位进行重新定级定薪(实际就是降薪)和延长见习期,见习期合格后,劳动合同关系转到子公司(甲劳动关系原来在集团),这是否合法,员工甲该如何维权呀?
劳动争议广东省-深圳市2025-04-27 14:48:03131*****963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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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冲律师月帮助0人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若非劳动者原因(如集团组织调整)导致用人单位主体变更,原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至新单位。子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降薪及延长见习期,可能构成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需与员工协商一致。若子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降薪、延长试用期(见习期)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核心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劳动合同需书面协商一致)。见习期并非法定概念,通常视为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延长见习期可能被认定为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回复于 2025-04-27 14:57:0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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