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人员,23年签订与医院签订第三方劳务派遣合同,24年又重新签订甲方为医院的,一年一签的合同,合同25年8月31号到期,目前情况是拖欠两月工资未发,领导几次私下谈话,说明目前无法入编,并且会降薪,辞职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要求医院给予应得的经济赔偿,领导签字了辞职信,后期又反悔收回辞职信,表示辞职理由要改成个人规划和岗位需求自愿离职,医院表示他们无过错,只结清这两月工资,没有经济赔偿,医院的举动是合法的吗?应该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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