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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去年12月开始安排上一周休一周,今年开年后正常了一个月,又开始安排上一休1,不同意过后就提高业绩达不到扣绩效,是否可以按照没正常提供劳动条件拿赔偿离职

劳动争议重庆市2025-04-14 12:19:2417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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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时龙律师
    月帮助9606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条、沟通记录等。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电话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回复于 2025-04-14 12:19:53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002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表明自己的态度和诉求。若协商不成,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作安排、绩效扣除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正常劳动条件执行或给予相应赔偿后离职。
    回复于 2025-04-14 12:30:53 咨询他
  • 张冲律师
    月帮助451
    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等。如果公司单方面改变工作安排,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可能构成未正常提供劳动条件。公司以提高业绩要求未达标为由扣除绩效,需要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公司未正常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来说,如果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回复于 2025-04-14 13:37:0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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