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去年12月开始安排上一周休一周,今年开年后正常了一个月,又开始安排上一休1,不同意过后就提高业绩达不到扣绩效,是否可以按照没正常提供劳动条件拿赔偿离职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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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冲律师月帮助0人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等。如果公司单方面改变工作安排,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可能构成未正常提供劳动条件。公司以提高业绩要求未达标为由扣除绩效,需要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公司未正常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来说,如果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回复于 2025-04-14 13:37:0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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