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1月份安排了56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结果当月发工资只发了36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在跟公司沟通后次月补发了0.5天(以补发补扣项方式补发),再次沟通,于4月10号发3月份工资的时候补发全了,请问这样的情况能不能依据“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条款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劳务派遣工,用人单位是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用工单位是深圳市地铁集团,如果可以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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