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房子租给租户半年1月8日到7月8日,押一付三,后三个月房费应该3月中旬或3月底付。他住了5O多天把四楼的房子给泡水了,他不赔偿说是我的管线老化造成的。可是我们签订合同时有一条是这样写的(保证房屋内设施在房屋租赁开始时是正常使用的,在租赁期间,若设备损坏由己方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这是不是约定?后来给四楼赔偿了1500元,我赔七百,租户赔八百。我认为租户违约了,他到3月底也没给我付租金,我留言让他进快找房,我4月8日收房,今天他打电话说房子以空,让我上去收房,我收完房,把押金退他了,他不给我房子上的钥匙,让我再给他违约金。当时签订合同没写我提前收房要给他违约金这事。我应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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