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于 2017 年 7 月 日始服务于甲方,现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甲方与乙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的劳动关系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的工资结算至该日。 2、乙方的社会保险待遇截止 2025 年 3 月底。 3、乙方按规定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办理完结工作交接及相关离职手续,如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则相关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4、甲方指派相关人员配合乙方的工作交接和手续的办理,并在乙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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