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好!我们公司合同上写的“综合月薪制(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加班费、绩效奖金)标准工时基础底薪2800” 但是我们实际施行每天10小时工作制单休,平时只有超出10小时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才算加班,并且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是:基本薪资2800/应出勤/10,最后加班费才10块多,节假日在岗无三薪给调休,我们是底薪加提成,保底6000,实际我每个月到手6000。 疑问1:虽然合同是综合月薪并写着包含加班费,当时每月工资条上加班费也只显示几十块钱,这种情况我还可以仲裁申请每天超出8小时之外的加班费吗? 疑问2:加班费的计算基础应该按基础底薪折算还是实际到手工资呢? 辛苦各位老师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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