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医院职工,当事人2023年5月生育双胞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多次咨询过人事科,人事科只给当事人休了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当哺乳假期结束两个月后,当事人发现民法典有规定生育多胎应哺乳假多一个胎儿多一个小时(双胎应每天两小时哺乳假),当事人找到人事科要求补回假期,人事科回复已经过了哺乳期,说过了时效性,且先前医院规章制度未明确有双胎哺乳假双倍这项规定,拒绝当事人请求要回补休哺乳假,请问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侵犯了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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