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司,工地在江门恩平。我第一次待岗2024.1.1-4.1第二次待岗5.21-8.1现在让我第三次待岗8.1-10.31能走被迫离职吗?我签订了自愿按最低基准缴纳社保协议,可以要求追缴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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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代川律师月帮助0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佛山公司的工地在江门恩平,您已经在两次待岗后被要求进行第三次待岗,这可能意味着您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或劳动条件发生了变化,而这可能构成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您提到的自愿按最低基准缴纳社保协议,如果该协议是在您被胁迫或者误解的情况下签署的,或者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您可能有权要求撤销或修改该协议。然而,是否能够追缴社保,需要具体分析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以及是否有其他证据支持您的诉求。回复于 2024-07-26 09:54:0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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