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被告名下房屋,原告已按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及押金。 租赁期间,房屋内原有水管发生自然爆裂,造成漏水。该水管属于房屋原有配套设施,并非原告人为损坏。事发时原告在屋内打游戏,发现漏水后及时联系被告,配合处理漏水事宜,不存在故意损坏房屋设施的行为。 被告以原告在房间打游戏未能第一时间听到水声关闭水阀为由,主张漏水造成的房屋地板墙面维修以及楼下渗水翻修损失由原告承担一部分,要求原告承担2000元维修费,否则不予退还押金2300元、剩余房租4400元。原、被告多次自行协商,后报警由民警到场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被告至今扣留上述款项拒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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