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本人被人殴打,9月9日报警,一直要求警察立案,但是警察不理会,让本人和对方调解。9月10日本人去派出所继续要求立案,派出所以要做伤情鉴定为由不予立案,期间并未协助本人如何去做伤情鉴定,而是继续让本人签订调解协议,期间警察口述事实也模糊不清,本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到的诉求并未完全记录在调解协议中,而且事实经过也与本人报案做笔录存在不符,调解中本人也一直要求立案,警察不予理会,在这样的情况下盲目签字,本人申诉修改,警察以签字同意为由不予修改。9月11日,因派出所来了领导,本人再次申诉要求立案,才得到去做伤情鉴定,现在本人担心案件结案后,公安机关以案情过轻和以前期签订的调解协议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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