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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8月29日、30日在南京市浦口区做青岛啤酒推销兼职,是通过中介介绍,扣除中介费后实际到手报酬100元。 2026年8月31日,我在南京市江宁区胜太路大市场继续从事同类啤酒推销兼职,本次没有中介,直接找的我,不存在中介扣费。当日和我一同上岗、岗位与工作量相同(甚至我比她还多)的其他兼职人员结算报酬为150元,而我依旧只收到100元。 我向负责人提出疑问后,对方称中介费没有50元这么多,我提出同行人报酬不一样,对方说不一样我有打车报销。可打车报销是负责人主动提出的,事前并未告知需要从劳务报酬中抵扣,属于结算后单方面扣款,我无法认可。

劳动争议江苏省-南京市2026-09-01 01:16:2618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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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87
    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
    1、先看有没有书面约定。中介费要有明确依据和收据,对方说没有50元那么多,就让他出示扣费凭证,拿不出来就得补给你。 2、打车报销是负责人主动承诺的,属于额外费用,不能当作工资的一部分,更不能用它来抵扣你应得的劳务报酬。 3、同岗同工作量,别人150你100,又没有合同写明差别,你可以要求按150元标准补足差额。 4、保留聊天记录、排班表、工资支付凭证,先发消息书面催告,对方不理会就直接向浦口区或江宁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法院起诉。
    回复于 2026-09-01 01:17:47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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