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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结束后我没有收到本科录取通知,后续便找家附近找了一份日薪70的工作(长期),不包吃不包住,每月无休,早上六点半左右上班下午六点半左右下班,偶尔下午七点下班,没想到前天收到录取的短信,当天晚上我就向老板提出离bu职,老板约我第二天面谈,然后第二天我就到店进行协商,因信任对方幼儿园教师的身份,我并未进行录音,对方和我说认为我一天不值70,想知道我的最低价是多少,我先是打电话给父母协商,因父母不在身边无法协商,奶奶陪同我到店里协商,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对方只愿意支付一天30元的薪资,经过协商她也只愿意提到33元一天,我只能收下200(6天)工资,这远低于当地最低时薪,我事后才知道。这该怎么处理呢

劳动争议湖北省-武汉市2026-08-12 15:15:41193*****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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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267
    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
    1、老板按每天33元结薪,明显低于杭州最低工资标准,这种做法不合法。哪怕没签书面合同,只要实际工作了,就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工资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2、你可以先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足工资差额。带上工作期间的排班记录、聊天、考勤打卡等能证明你在那干活的材料。 3、如果投诉后对方仍不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你工作了6天,按杭州最低工资算,应补给你差额,不用怕老板口头贬低你的价值。 4、以后打工记得留证据,遇到这种事别吃哑巴亏。
    回复于 2026-08-12 15:19:24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240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你可以收集考勤记录、工作相关的聊天记录、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等证据,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拨打12333投诉举报,要求老板补足远低于法定标准的剩余工资差额,你的合法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律师经验丰富,有较多胜诉案例,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电话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回复于 2026-08-12 16:25:32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683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6-08-12 17:58:43 咨询他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40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关键看你的身份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两者区别非常大。
    回复于 2026-08-13 07:37:3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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