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拼多多购买“金银花×3瓶”,商品标注“净含量20g/瓶”,实收仅32g,缺28g,已被市监局认定违法罚款200元。现起诉谯城区康依宸食品店(商家)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为共同被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500元惩罚性赔偿。 收货地为林州市,向林州市法院起诉,但审核意见“请到被告住所地起诉”。 请问: 1.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0条,林州作为收货地是否属于合同履行地,林州法院有无管辖权? 2. 是否必须去被告住所地起诉? 3. 去掉平台只起诉商家是否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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