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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拼多多购买“金银花×3瓶”,商品标注“净含量20g/瓶”,实收仅32g,缺28g,已被市监局认定违法罚款200元。现起诉谯城区康依宸食品店(商家)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为共同被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500元惩罚性赔偿。 收货地为林州市,向林州市法院起诉,但审核意见“请到被告住所地起诉”。 请问: 1.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0条,林州作为收货地是否属于合同履行地,林州法院有无管辖权? 2. 是否必须去被告住所地起诉? 3. 去掉平台只起诉商家是否更有利?

合同纠纷河南省-安阳市2026-08-11 17:31:5217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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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267
    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
    1、林州是收货地,属于合同履行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林州法院有管辖权,审核意见不合法,可书面说明并坚持起诉。 2、不是必须去被告住所地,你作为消费者可选择收货地法院起诉,商家和平台共同被告也适用。 3、去掉平台只诉商家,能减少管辖权争议,更利于快速立案,但平台若未尽审核义务,可另案处理。 建议:向林州法院提交管辖异议说明,附订单截图和市监局处罚决定,要求依法立案。
    回复于 2026-08-11 17:37:19 咨询他
  • 许文全律师
    月帮助46
    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
    优先选择收货地法院立案,就是你所在地法院,依据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受理,准备好订单截图、收货地址截图证明合同履行地。现在他们不立案,要求他们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直接找立案庭的庭长进行沟通
    回复于 2026-08-11 17:56:46 咨询他
  • 韩瑞律师
    月帮助292
    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
    这种电子商务平台,由林州市管辖,线下办理
    回复于 2026-08-11 17:57:12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240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0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收货地林州市明确属于合同履行地,林州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完全符合法定立案条件。 你不需要必须去被告住所地起诉,收货地法院已经具备法定管辖权,你可以直接向林州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说明,要求该院受理立案。 去掉平台单独起诉商家不会对案件实体裁判结果产生实质不利影响,还能简化诉讼流程,避免平台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拖慢审理进度,从实操层面来看更方便你推进诉讼。
    回复于 2026-08-11 19:50:42 咨询他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505
    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按道理是有管辖权的。
    回复于 2026-08-11 21:14:19 咨询他
    • 律师回复: 2026-08-11 21:14:35

      和法院工作人员打电话沟通一下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40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消费者保护法的依据是侵权行为,不按合同纠纷处理。平台建立审慎义务之后,一般不承担责任。
    回复于 2026-08-12 08:46:2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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