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非离婚协议,拟将本人名下唯一房产的70%赠送给未成年子女,协议未公证,也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子女成年后,因家庭需要准备出售此房产,购置新的房产,并拟将约定赠予子女份额通过新房产份额占比99%的方式给予确权。但前妻和子女不同意。本人通过书面告知的方式,撤销之前赠予的协议。现前妻与子女诉讼维权是否合理?本人撤销赠予协议是否合理?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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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546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你这份房产赠与协议既没有办理公证,也始终没有完成房产的过户登记,房产的物权权利未发生转移,你作为赠与人依法享有法定的任意撤销权,通过书面告知的方式撤销该赠与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这份赠与并非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也不属于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特殊赠与,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可撤销”的例外情形,你的撤销行为具备法律支撑。前妻和子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该起诉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由于案涉赠与协议不满足不可撤销的法定条件,他们要求你强制履行赠与协议的诉讼请求,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回复于 2026-07-24 11:33:04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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