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7日,我弟弟(16周岁,2010年7月7日出生)在合肥被诱导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当日,他与合肥市蜀山区衡普机械租赁经营部签订《整车租赁合同》,租用电动车一辆,合同约定月租金599元,并通过支付宝绑定“拍小租”平台开通自动扣款。同日,外卖站点负责人收取其300元“平台费”(微信扫码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及付款,监护人全程不知情,事后也未予追认。 7月17日晚,我作为监护人姐姐,通过微信正式通知车行:拒绝追认该合同,合同自始无效,并要求次日还车。 7月18日,弟弟前往车行当面还车,车辆完好,钥匙已交还,全程录像为证。目前车行拒绝解除自动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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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一家机构骗我说门店急招人,要求我嗯上门,然后上门之后以技术不合格为由给我办理了贷款,然后他们现在就是说他们给我办理的这个贷款,他只是一个付费平台,确实只是一个付费平台,但是肯定放贷方对吧,然后我现在查不到放贷方,他现在意思我手上的证据只有嗯,工作人员反复承认说这只是个付费平台,不是任何借的借款,但是他确实是一笔贷款,这笔贷款肯定是银行贷给我的机构,不可能定钱分次宝只是一个技术支持,也不可能给我贷款,那只能是银行或者持牌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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