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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租赁合同约定暂定3个月,到期后没续签书面合同但继续住,现在是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一条说退租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扣押金。请问在不定期租赁阶段,这条还强制适用吗?还是说《民法典》第730条的'合理期限'已经取代了合同约定?

合同纠纷河南省-洛阳市2026-07-02 21:57:5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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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114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这个即使属于不定期租赁,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需要给对方合理期限的。但是合同有约定,需要先适用合同约定的。
    回复于 2026-07-02 22:03:18 咨询他
  • 范鑫鑫律师
    月帮助0
    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
    你好,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包含违约条款,建议退租的话仍然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一个月提前通知。
    回复于 2026-07-02 22:33:28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937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1、原合同到期后继续住,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原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变成不定期租赁。所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条款,在不定期阶段通常仍然有效。 2、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的合理期限,并不当然取代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的一个月被认为是合理的,双方就应当遵守。 3、建议尽量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退租。如果做不到,先和房东协商,也可以主张押金扣除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要求退还多余部分。
    回复于 2026-07-02 22:50:5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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