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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投保商业意外伤残保险,2024年2月4日意外摔伤,确诊为T12胸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大于1/3)、椎体爆裂性骨折,已行后路切开复位+钉棒系统内固定手术,术后完成内固定取出,伤情完全符合国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伤残标准。 本次由保险公司单方委托铜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仅依据2013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险行业标准)进行评定。该标准存在条款重大缺失:通篇仅对颈椎、腰椎骨折有伤残规定,完全未设置胸椎骨折的对应评定条款。鉴定机构只能强行套用腰椎骨折条款类推,最终以腰部活动度丧失比例不足为由,出具未达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保险公司拒绝按意外伤残赔付。

合同纠纷湖北省-武汉市2026-05-29 14:33:27138*****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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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张颖律师
    月帮助830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胸椎骨折在2013版行业标准中确实无对应条款,鉴定机构类推适用腰椎条款缺乏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该标准明显滞后且不全面,应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认定十级伤残。建议立即向保险公司书面异议并同步准备起诉,重点围绕标准适用错误和鉴定程序瑕疵主张权利。
    回复于 2026-05-29 14:37:19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50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1. 保险合同纠纷中,对于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确实可能存在争议。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适用2013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那么从合同约定角度,保险公司依据该标准进行鉴定有一定依据。 2. 但你的情况比较特殊,该标准存在对胸椎骨折评定条款缺失的问题,强行套用腰椎条款确实不合理。你可以先与保险公司协商,指出该标准的不合理之处,看是否能重新协商评定标准或重新鉴定。 3.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可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更合理的标准(如国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重新鉴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回复于 2026-05-29 14:39:21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202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保险公司单方委托鉴定,且使用存在条款缺失的行业标准未适用法定评定标准,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拒赔的合法依据,你可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重新评定,协商不成可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回复于 2026-05-29 14:55:26 咨询他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555
    湖北行稳律师事务所
    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建议诉讼
    回复于 2026-05-29 14:56:33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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