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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小型餐饮外卖店工作了11天 第一个月来 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面试约定的月薪是3200 月休1天 后面我想休息给我拒绝了 理由是第一个月没有休息 面试的时候没和我说导致我离职 每天工作10小时 11天内 有2天是周末 我要求他日工资给我按照21.75算补偿我的加班费 他不答应 他说没有加班费 只能按照31天算

其他湖北省-武汉市2026-05-12 10:16:0018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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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张颖律师
    月帮助1157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 公司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6-05-12 10:17:11 咨询他
  • 顾颖律师
    月帮助22
    北京乾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您好,这家公司是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支付您正常工作的工资及加班费,可以先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协商不成再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保存好您在这家公司工作的证据
    回复于 2026-05-12 11:16:10 咨询他
  • 韩瑞律师
    月帮助325
    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下收集好证据准备仲裁要回加班费
    回复于 2026-05-12 11:20:40 咨询他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445
    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可以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你被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因此离职的补偿金,还可以思考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被辞退的双倍赔偿金,没签署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处理社保问题,点击头像可以图文咨询,可以把证据发给我帮你整理材料起诉,私信详细沟通以追回款项。
    回复于 2026-05-12 12:38:09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859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6-05-12 16:21:34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440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该餐饮外卖店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违法,你可要求其支付相应赔偿;每日工作 10 小时,超出 8 小时的部分及周末工作且未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日工资应按 21.75 天折算计算加班费,而非 31 天。
    回复于 2026-05-12 16:26:55 咨询他
  • 张雪律师
    月帮助157
    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
    您好,这种情况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6-05-12 19:56:02 咨询他
  • 刘敏律师
    月帮助103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6-05-14 12:02:2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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