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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朋友出去玩的过程中,他闹跳河,将手机放在我这里,没有明确说多久归还,然后因为他要跳河,所以我把手机放在了台阶上,然后手机被偷走了,丢手机的地方没有监控所以他向我索要500元人民币赔偿,我不愿意,所以他在今年的大年初一凌晨和他的另一位朋友谩骂侮辱我,大年初一的下午,他又找了他的另一位朋友,对我的家人谩骂侮辱

其他湖北省-武汉市2026-02-17 19:25:3913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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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587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你可以起诉对方的。
    回复于 2026-02-17 19:27:36 咨询他
  • 韩瑞律师
    月帮助272
    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下属于无偿保管,不用担责
    回复于 2026-02-17 19:29:29 咨询他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00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谩骂侮辱可以报警处理,你们之间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
    回复于 2026-02-18 06:41:36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96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你作为无偿保管人,若能证明自己对手机丢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你朋友及其朋友对你和家人的谩骂侮辱行为,若公然进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能构成违法,应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可能构成侮辱罪。
    回复于 2026-02-18 09:58:13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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