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日20时许,我方未成年人在餐厅就餐时,于自取餐具区的公共区域滑倒受伤。该区域与餐厅开放式厨房相连,事发当时地面有大面积的水渍(实际为水油混合物),店家未设防滑警示,也未铺设防滑垫,未及时清理隐患。 孩子缓步行走时突然滑倒,致口腔划伤、脸肿,经诊断,恒牙门牙缺损、折断伴牙震荡。事发后店员陪同就诊,监护人两次报警,警方调取监控、拍照固定证据(个人无法提取)。 诊断显示孩子需1年内定期复查、牙根观察2年,未成年阶段可能需根尖诱导术等治疗,18岁后需牙冠修复或种植牙。店家仅同意赔付千元,拒担后续治疗费。 店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现需律师协助调取证据、主张已产生和后续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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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龙律师月帮助1240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事件中,店家未设防滑警示、未铺设防滑垫且未及时清理地面水油混合物,明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孩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您可通过委托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警方已固定的监控等证据,并主张已产生的医疗费以及后续复查、治疗(包括根尖诱导术、18 岁后的牙冠修复或种植牙等)所需的合理费用 。 顺手给个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继续对我进行追问。回复于 2026-01-06 16:17:33 咨询他 -
吴亮律师月帮助1267人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店家确实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首先,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建议你尽快收集证据,包括警方调取的监控、拍照等,这些是关键证据。然后,可以先与店家协商,明确指出其责任,要求其承担已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后续治疗费用。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店家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同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孩子的伤情和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估,以便在诉讼中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回复于 2026-01-15 11:57:3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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