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行政纠纷>咨询详情

寻衅滋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

行政纠纷广东省-揭阳市2025-12-04 03:29:27132*****909

分享

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501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和寻衅滋事无关。该条第四项没有,不过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若涉及寻衅滋事相关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理,必要时可报警由警方调查。
    回复于 2025-12-04 03:34:53 咨询他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21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你要咨询的表述不够完整清楚,请补充有关信息或点击我头像私信联系或电话咨询下
    回复于 2025-12-04 08:57:14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461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未查询到有寻衅滋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你想问的可能是《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该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情节恶劣”,按寻衅滋事罪定罪。
    回复于 2025-12-04 16:16:51 咨询他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2438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行政纠纷类型活跃律师

行政纠纷最新咨询

我也要提问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