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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开发商修建住宅小区,建成后,以部分车位做抵押向乙金融公司贷款,后期无法偿还贷款,经法院判决,抵押中的部分车位判给了乙(其余部分因为在业主不知情已抵押的情况下向甲购买并有购买合同),目前这些车位都没有产权证,请问此时在乙未取得车位产权证前,有权向这部分车位使用者收取管理费用吗?还是只允许收取卫生费用

其他四川省-达州市2025-12-02 10:21:5213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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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510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乙金融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在法院判决车位归其所有后,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法定孳息,因此乙未取得车位产权证前,有权向车位使用者收取管理费用。卫生费用则属于物业服务费用,通常由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公司缴纳,乙一般无权收取。
    回复于 2025-12-02 10:22:17 咨询他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3122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乙方有权收取使用费的。
    回复于 2025-12-02 10:23:39 咨询他
  • 刘敏律师
    月帮助305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判决之后该部分业主仍占有使用的可以收取费用。
    回复于 2025-12-02 10:24:31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549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虽然乙未取得车位产权证,但法院判决车位归乙,乙在法律上取得了相应权益。不过,收取管理费用需看是否有相关约定或提供了对应管理服务。若仅卫生清扫,一般只能收卫生费。解决方案是乙先和车位使用者协商,明确费用标准和服务内容;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明确权益和收费依据。
    回复于 2025-12-02 10:29:4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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