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被告(夫妻)因合村并居分得两套房产,房产1缴纳费用17万、房产2缴纳费用16万。被告两人向原告(女方母亲)借款35万,2022年已判决两被告需还款35万元。因无力偿还,法院冻结房产2,但因产权性质一直未能拍卖出去,致使原告至今未收到欠款。2025年两被告离婚,男被告提出证据证明房产1是分给其父亲的,法院认同,房产2因冻结未作处理。现在原告想将其父亲作为共同执行人,因为35万元欠款是交两套房子的费用,是否可以,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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