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咨询劳动争议事宜:我17年入职,20年续签劳动合同,25年9月24日,公司协商劝退我,理由是:不服从领导(之前跟部门领导在会议上发生争吵),公司给出 N+1,让我主动离职。我找了公司老板,老板的意思是公司还是很认可我的能力,我可以选择不拿N+1,调整两个月后再入职,但工龄清零。离职的两个月我自己缴纳灵活就业保险,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如果我再重新入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做了1年后,遇到公司裁员,那公司经济补偿是按重新入职后的一年计算还是可以要求前八年累计一起算?我必须要掌握什么证据才可以要求公司累计工龄计算?谢谢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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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223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0-25 09:33:32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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