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年7月初至今在甲公司任职财务经理一职,25年开始公司开始拖欠工资,两三个月发一个月工资,至今已拖欠三四个月工资,社保也拖欠一两个月了。入职以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想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申请经济补偿金三个月工资是否可行?根据第八十二条,申请从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是否可行?证据材料有考勤记录,工资银行发放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微信工作聊天记录等。
劳动争议山东省-菏泽市2025-10-10 14:47:58153*****199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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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935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0-11 10:54:41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