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侵权维权>咨询详情

您好,我是吉林市公职人员,我于2019年-2020年在长春市报考公务员培训班学习期间,在培训机构附近租住公寓,在居住期间与隔壁住户认识,因当时未察觉异常,对方以方便日常帮助为由加了微信,并留取联系方式,而后晚上此人在微信中给我发送不良内容,并进行言语骚扰,当时我已报警。然后搬离住处。此事暂罢。2022年期间,此人加我微信,因我已忘记此事便通过微信申请,遂让其发现我朋友圈中发送的与单位相关的内容,使其知晓本人单位,于是在网上搜至单位电话对我进行骚扰和诽谤,想我所要精神损失费,将自己的生活不如意归咎于我,对我造成极大影响。近日,又再次打电话至我单位,对我进行骚扰和诽谤,造成严重影响。

侵权维权吉林省-吉林市2025-09-29 13:16:14176*****942

分享

律师回复

  • 林延东律师
    月帮助19
    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
    你可以选择报警处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回复于 2025-09-29 13:43:21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993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对方的行为已涉嫌侵犯你的名誉权,你可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对方拒不配合,可向法院起诉。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构成刑法中的侮辱罪或诽谤罪,你可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认为证据有困难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同时,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责任。
    回复于 2025-09-29 14:03:21 咨询他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2284
    湖北行稳律师事务所
    这个还是只能报警,没有其他更好的途径维权
    回复于 2025-09-29 15:42:24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427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根据你说的建议,还是提供相关线索报警,由警方来处理
    回复于 2025-09-29 18:39:44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3017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双方的身份资料。
    回复于 2025-10-01 13:46:26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299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属于侵权行为,他多次骚扰诽谤对你造成极大影响。你可先保留好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再次接到骚扰电话可录音。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可对其进行处罚。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他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回复于 2025-10-08 09:47:21 咨询他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2439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侵权维权类型活跃律师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