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在重庆涪陵马鞍聚源大道富春山居售楼部路段,事故时间凌晨,视线稍暗,路灯开启,该路段无信号控制灯,六车道呈南北走向,事发地前后都有人行横道,行驶到该地时与行人相撞,当时司机向南行驶,看见行人时大概只有3O米左右,行人横穿对向车道在第三车道,车辆在第二车道,行人担着水桶,看见行人停了一下又继续往前走,司机由于前面一百多米就是丅型路口和人行横道已提前松了油门,但未踩刹车,此时行人已进入视线盲区于是相撞了,交警判司机主责,有什么不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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