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大概23年六月份我与亲戚一块开店,在开这个店之前我与亲戚说我没有钱,你要是想开店我们可以给你帮忙,你挣了钱可以给我发点工资相当于我给你打工,等我有钱了之后再给你投资,咱们再算合伙,店面还没有挣钱就关门了,这等有钱了再入伙就没有完成,到23年10月份期间,我们在一块吃住,我承担了小部分吃喝费用,剩余开店所需费用是我亲戚所出,所有合同都是亲戚签字,我们双方也没有签任何协议,现已过去一年,亲戚找我索要开店费用双方一人一半,亲戚说23年六月到10月所有支出费用共花费五万左右,我想着知道这个钱我该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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