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在农村自建房的工地上架子倒塌,导致一名小工(女,59岁)的手指受伤(左手食指粉碎性骨折),当时立即送往四十三医院治疗,当晚做了手术上了三根钢针,6月3日,医院下达出院通知,病人不配合,到6月4日,强行出院,按病人要求转入四十三医院康复科进行康复治疗,十天以后又按病人要求从昆明市四十三医院转入嵩明县康华医院住院,在康华医院住院一个月时候出院,在三次住院中我方共承担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及护工费共计20338,9月1号病人自行到嵩明县康华医院拆除三根钢针。9月7号下午我方到病人家中探望,并谈及赔偿,他方索要38000元赔偿。 目前两家商谈无果 我想问我方从法律上具体需要支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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