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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日晚18点在回民区海亮广场吃饭 细菌感染 食物中毒3人均有症状 因为一开始联系到商家 商家表示可以赔偿且一直跟进 也缺少相关经验没有留样和拨打卫健委电话 9.10日症状未缓解 且商家态度有变化我拨打了12315登记信息寻求帮助 商家现在只愿意出1000元了解此事

其他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2025-09-11 19:33:5613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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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韩瑞律师
    月帮助639
    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
    鉴定一下是否属于食物中毒,准备起诉对方
    回复于 2025-09-11 19:56:57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123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若三人的损失超过一千元,可向商家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等,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回复于 2025-09-12 12:00:5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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